根據判決書,桃園縣李姓男子與林姓男子有債務糾紛,他想要求林男胞兄代為清償,於民國99年3月2日凌晨,與數名友人至三重地區,透過他人誘騙林兄開門。
李男等人進入屋內後,以電擊棒電擊與徒手毆打林男胞兄等方式討債,李男並逼問網路遊戲的帳號密碼,想以林男胞兄的遊戲幣抵債。
林男胞兄不從,逃入廁所後又遭李男以蓮蓬頭淋熱水,他擔心遭不測,對窗外大聲呼叫求救,李男等人才罷手,強取他的電腦、手機等物後離去。
李男一審被依強制罪判刑1年,但法院二審認為,前科累累的李男不知安分守己,夥同友人在深夜闖入民宅,手段凶殘,改依妨害自由及加重強盜等罪,判處應執行8年徒刑。
另2名共犯一審被依強制罪分別判刑7月、5月,均可易科罰金,但二審也改依加重強盜罪各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