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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開罰 進用親人最多

中央社/ 2013.09.20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日電)監察院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施至今共有62案遭裁罰,其中以進用關係人擔任清潔隊員、工友、駕駛、臨時人員占最多。

監察院副秘書長許海泉日前與媒體茶敘指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案件類型,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較多,占81%;獲取「財產上利益」占19%。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說,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違法案件,又以進用關係人擔任機關學校「清潔隊員、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占多數。累計裁罰金額達新台幣8138萬元。

根據監察院資料,違反利衝法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遭開罰的,例如,花蓮縣長傅(山昆)萁任命前妻擔任副縣長,被罰100萬元;前高雄市議員蔡媽福施壓要求市府進用其子為聘僱人員,也被罰100萬元。

監察院財申處說,將持續對中央及地方各級公職人員舉辦宣導說明會,提醒公職人員注意法律規範,提升政府廉政效能。1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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