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表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凡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若地方政府宣布停班,而勞工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其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勞動局建議,雇主宜在勞工出勤紀錄用颱風停班註記,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行為。
另外,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雇主不應強迫已出勤勞工繼續出勤;若基於營業需要而要求勞工繼續出勤,雇主更應提供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造成職業災害。
勞動局說,停班日出勤勞工,雇主除應給付當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工資,建議加給金額可由透過勞資會議討論決議或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不過,依現行法令勞工因天災出勤者,若無加給工資,或是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並無違法。
勞動局提醒,若台北市政府及其他鄰近縣市政府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當天需上班的勞工因而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違者可依同法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