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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15年 削弱委員會

中時電子報/楊毅/台北報導 2013.09.20 00:00
15年來,立院協商制度經歷過兩波改革,從前任院長劉松藩推動國會改革5法,將「黨團協商」法制化。王金平接任後數度修法。近來因《會計法》修法、馬王政爭惹爭議,外界出現檢討聲浪。

第2屆立法院時,尚無「朝野協商」制度,可謂「有協商之實,無協商之名」。朝野協商的產生背景,來自戒嚴後期、解嚴初期,廢除萬年國會的政治改革。當時國會少數的在野勢力,透過衝突激烈抗爭杯葛議事,以換取獨大的國民黨讓步。

執政的國民黨體悟,一黨獨大已難掌國會,須透過與民進黨和在野黨的溝通妥協,議事方能順利,開始採取非正式朝野協商。

第3屆國會起,萬年國會全面改選、資深立委退職後,民進黨和其他在野黨透過選舉取得席次增加。但為凸顯議題或達政治目的,院會一再上演霸占主席台、推擠衝突「全武行」等戲碼。

劉松藩推動第1波國會改革,在第3屆立委任期結束前,1999年1月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5法,正式將「黨團協商」入法。此後,立院議事效率大幅改進,通過議案數倍數成長,動輒表決或冗長發言拖延議事情形減少。

但也因黨團協商制度的建立,相形削弱委員會功能,立法品質及委員會專業化遭到犧牲。

王金平時代推動第2波國會改革,2001、2002年相繼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提高黨團設立門檻、議案屆期不連續、限縮黨團協商範圍、對協商時程設限等改革,讓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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