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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瘦肉精禁藥 業者判1年2月

中央社/ 2013.09.1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林姓男子被控自大陸地區進口含瘦肉精的動物用禁藥後,賣給中盤商混入飼料轉售豬農。最高法院判處林男1年2月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在台中市經營動物飼料批發的林姓男子被控自民國98年12月至99年11月間,擅自從大陸地區進口含瘦肉精的動物用禁藥200公斤後,以每公斤新台幣2萬3000元的價格賣給劉姓男子(已判刑確定),指示劉男於每1公噸的飼料中添加30克此動物用禁藥;劉男再依比例添加骨粉、蒜精、鈣粉等稀釋為成品,賣給養豬業者。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依專家證人證述認為,林男是販賣業者,應釐清並化驗想從國外輸入的物品原料為何,而非趁國內檢驗單位尚未檢出時,就賣給養豬業者牟利,「將國人的健康當成業者的試驗品」。

法院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判處林男1年2月徒刑,林男的公司也被處罰金50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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