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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型股票收回註銷 免證交稅

中央商情網/ 2013.09.18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3年9月18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收回或收買的未達成既得條件的限制型股票,如果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的課稅範圍,不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今天表示,下周一(23日)將發布釋令,收回或收買未達成既得條件的限制型股票,如果是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在市場上流通,可以不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指出,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負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如果在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等,受到限制。

如果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像是員工提早離職、無法達成績效時,公司依據發行辦法收回或收買已經發行的權利新股,財政部指出,因已發行的限制型股票未達成既得條件,所以可以視為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若發行公司收回註銷,不再在市場上流通就非屬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會被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說,因為收回收買已經發行的限制型股票,並且註銷股本登記程序屬於減資事由,若發行公司確實收回、收買並且註銷,屬於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不會被課徵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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