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紀律委員會由每會期選出的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置召委8人,由各委員會召委互推一人擔任,紀律委員會召委按月輪值。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昨天開議,院會通過23日各常設委員會召委選舉時程,屆時各委員會將選出2名召委,組成16人的紀律委員會。
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處理院會主席裁示交付懲戒案或院會議決交付懲戒案。議事決定部分,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在場出席委員不足3人不得議決。
處分部分,立委行為法規定,紀律委員會可按情節輕重,罰立委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4次至8次或經出席院會委員2/3以上同意,可停權3個月到半年。
回顧紀律委員會處分案例,民國90年,紀律委員會曾因無黨籍立委羅福助與親民黨籍立委李慶安肢體衝突事件,依法對羅福助做出「停權6個月」的最嚴厲處分。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月6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時任法務部長的曾勇夫、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指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在柯建銘全民電通案獲判無罪後,不要上訴,讓柯建銘無罪定讞。
立委行為法規定,立委不得受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違反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