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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教師進修問題平議

立報/本報訊 2013.09.17 00:00
■羅德水

作為教育專業人員,主動研習進修可以說是教師的天職,但最近卻出現部分縣市政府以行政命令強制教師參加官辦研習、而教師卻意願偏低的爭議,對此,縣市教師工會抗議教育行政威權復辟,校長協會與家長團體則口徑一致地要求教育部將教師研習列為考績指標。

茲從法制面與現行教師研習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

進修是教師權利與義務

身處知識、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終身學習」不再是一句口號,身為以育人為核心任務的專業人員,主動、積極進修更是教師天職,另就法制面而言,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明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的權利,以及「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的義務,教育部並依《教師法》第22條及第23條授權,定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我們樂見各界關注教師進修問題,期盼透過此次爭議事件,解決目前教師研習制度衍生的諸多問題,建構一個有實益、能確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的進修研習制度。

作法粗糙 威權復辟

此次爭議起因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欲以一紙研習計畫匡定教師研習,以及校長、家長團體要求將教師研習時數列為考績指標。

應該看到,《教師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對教師進修均為鼓勵性質,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亦無將研習列為教師成績考核指標的條文。就法位階而言,《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卻明定「教師進修研習每1學年須至少進修18小時」,依前揭要點制定的《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更進一步規定,「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每1學年須至少進修28小時」,且「每學年研習時數不足之教師,請教師敘明理由向所屬學校提出說明,以作為年終成績考核之參考」。事實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僅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卻以一紙實施計畫規範教師權益,顯然於法無據,難怪被當地教師組織痛批是威權復辟。

官辦研習乏善可陳

不僅如此,按照高雄市教育局前揭實施計畫,雖然將中小學教師研習分為「法定課程研習」、「政策課程研習」、「校本課程研習」,卻又不尊重各校對校本課程的自主規劃,不少學校抱怨所送「校本課程研習」無端遭教育局刁難,在縣市首長競相加課、地方主管教育機關嚴審學校研習計畫下,所謂學校本位課程精神已所剩無幾。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於2011年8月12日舉辦「高雄市中小學教師認識自來水研習營」,50位中小學教師除課程講習外,參觀澄清湖高級水處理廠,了解自來水的處理過程。(圖文/中央社)

回到校園現場,官辦中小學教師研習之所以不受歡迎,主要原因是,官辦研習往往口碑不佳,無論課程規劃或講師水準,均有提升的空間。其中,「政策課程研習」尤其枯燥乏味,此並非12年國教政策所獨有,回顧過往重大教育政策之推動,官辦政令宣導不僅好評甚少,甚至每每適得其反,遑論,12年國教政策經過多少次的轉變,要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舉辦政策研習,講師素質與授課品質難免參差不齊,與其一味怪罪教師沒有進修意願,行政部門不如嚴肅面對目前官辦研習制度的缺失。

事實上,官辦研習只是教師進修的一個環節,不參加研習不代表教師就沒有其他進修途徑,將教師專業窄化成研習,也等於窄化了教師的專業視野,我們也期許學校教師,不能只停留在批判官辦研習的階段,更應致力組織各種專業團隊,以具體作為實踐教師的專業自主。

研習課程可與教師工會共同研議

長期以來,教育行政體系視中小學基層教師為執行政令的工具,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強制教師接受官方研習計畫,再一次凸顯行政權的傲慢,毫無疑問,需要進修的不僅僅是教學與輔導管教,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尤須回歸專業,依此而論,真正需要專業成長的不正是有權制定重大政策的行政官員?

從10多年前三級教師會成立以來,到成立2年多的各級教師工會,均將提升教師專業列為重要組織工作,教師團體舉辦之研習場次頗有好評,言必稱要提升教師專業卻又無法贏得教師認同的教育行政體系,何不與教師工會共同規劃教師研習課程?這顯然比片面指責教師不進修有意義得多。(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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