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許姓女子於民國100年1月間分別擔任台中市徵信公司的副總經理、業務經理時,受一名懷疑妻子外遇的吳姓男子委託,追蹤妻子與黃姓外遇對象的行蹤。
邱男、許女因此找人在黃男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系統設備。邱男、許女現已離職。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認為邱男與許女在黃男車上裝GPS,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各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許姓女子於民國100年1月間分別擔任台中市徵信公司的副總經理、業務經理時,受一名懷疑妻子外遇的吳姓男子委託,追蹤妻子與黃姓外遇對象的行蹤。
邱男、許女因此找人在黃男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系統設備。邱男、許女現已離職。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認為邱男與許女在黃男車上裝GPS,觸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各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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