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賴女與王女在同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由於王女擅開電腦,賴女在辦公桌隔板上2次張貼「小偷,賊就是賊」等字眼的A4紙張,王女覺得受到侮辱提告。
賴女則主張,她貼文字的地方是她辦公桌的隔板,是自己辦公的私領域,不算公然侮辱。
法官審理後認為,隔板雖是為區隔員工辦公區域,但不特定人很容易就可看見賴女所張貼的文字內容,完全沒有遮蔽效果,因此並非賴女生活的私密領域,依公然侮辱罪,判賴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賴女與王女在同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由於王女擅開電腦,賴女在辦公桌隔板上2次張貼「小偷,賊就是賊」等字眼的A4紙張,王女覺得受到侮辱提告。
賴女則主張,她貼文字的地方是她辦公桌的隔板,是自己辦公的私領域,不算公然侮辱。
法官審理後認為,隔板雖是為區隔員工辦公區域,但不特定人很容易就可看見賴女所張貼的文字內容,完全沒有遮蔽效果,因此並非賴女生活的私密領域,依公然侮辱罪,判賴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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