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行政庭長劉長宜說,這個案子確實可以用「巧」字形容,大法官釋字第362號解釋文原是為了老榮民在台重婚解套,當年許多老榮民在中國有婚姻,來台後一直無法回中國,又在台結婚,造成老榮民重婚,但台籍新娘卻是無辜第三人。為了這種特殊情形,當時大法官會議以該解釋文解套,認為只要一方是無過失第三人,此婚姻仍為有效,也就是容許一方無辜重婚者後婚也是有效。
可是,此解釋文出爐,未考慮到台灣男子一樣有可能造成東村娶一個、西村又娶一個,容許重婚的情形存在;本案三名主角莊、錢、劉就是這種情形,遲至91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文才防堵這個漏洞,規定重婚者兩造都必須是無過失,只要有一造是故意重婚,則後婚無效。
而該案重婚發生在89年,雖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文,但承審法官只能以舊法審理;法官事後也覺得無奈,他說此案適用舊法,且無法證明劉女不是無過失第三者,劉女確實是因莊某身分證夫妻欄空白,才與莊某辦理公證結婚,依當時我國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雖兩人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還是視為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