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戀老闆女兒硬上 判3年半定讞

自由時報/
13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宜蘭一名在寵物店上班的吳姓男子,一直暗戀老闆女兒,趁與對方在店內獨處機會,突然抓住對方肩膀、並以遙控器關下鐵門,對被害人說:「對不起,我真的很喜歡妳!」接著親耳、摸胸,並用手指性侵被害人下體2、3秒,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決吳某3年6月徒刑定讞。

庭訊時,20多歲的吳某承認自己很喜歡被害人,去年10月2日上午,只有靠近被害人左耳講悄悄話,刑事局雖驗出對方耳朵上有他的DNA,其實是他說話時,口水不小心噴到對方耳朵,另外,對方下體沒驗出他的DNA,怎麼可說他用手指性侵。

被害人指出,當時一直反抗、又說不要,仍無法阻止吳某獸行,為求脫身,央求吳某去店內沙發下拿取物品,隨後趁隙鑽出鐵捲門,報警處理。

合議庭不採信吳某辯詞,認為兩人無冤無仇,被害人不會無故誣指遭到性侵,且手指摸下體通常不會留下DNA等跡證,加上店內監視器畫面拍到,吳某沒事在大白天關上鐵捲門,認為兩人若僅是交談,被害人不需匆忙逃出,因此認定吳某說謊;本案歷審皆判吳某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