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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數位: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公司科處新台幣200萬罰鍰乙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12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9月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2.事實發生日:102/09/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之組織為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未於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4.處理過程:再研議處理措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200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再研議後續處理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平會決議處新台幣200萬元,對本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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