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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縱火案 呂男遭判刑逾9年

中央社/ 2013.09.1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11日電)男子呂哲明與黃姓女友疑不滿黃父反對交往而縱火,新北地院今天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呂男9年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16歲黃姓少女因不滿父親管教太嚴,今年6月9日與呂男到女方住處潑汽油縱火,少女父親以為女兒在火場,衝入火場救人嗆傷住院;小情侶南下躲藏兩天後投案。少女已被少年法院收容。

檢方調查,出自單親家庭的黃姓少女,從小未曾與母親謀面,由父親身兼母職,但黃父傳統教養方式,導致父女間溝通不良,引起女兒不滿。

黃父6月8日晚間,告知女兒要開家庭會議,過程中不斷催促呂男和女兒要專心找工作、不要每天早出晚歸等語叨念兩人。小情侶憤而決定犯案。

呂男購買兩瓶保特瓶汽油,凌晨3時18分在黃女開門後進入室內,分別潑灑走廊及衣物、被單後點火引燃,多名親人雖逃出火場,仍造成黃父受重傷。

檢方認為呂男雖坦承犯行,卻僅因細故與黃女合謀殺害黃父,嚴重違背道德人倫,依殺人未遂、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建請法院判處最嚴厲刑責,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尚知悔悟,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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