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證明患精神疾病 不適任警察

中央社/ 2013.09.1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1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異常者,不得任用為警察官。

內政部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中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說,主要是考量警察勤務與業務特殊性,和任用警察人員的實際需要才修訂。

內政部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為警察官,同時配合修正警察官任用後發現有以上情形,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此外,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修正,本次也一併刪除警正官等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得先調派警監職務,再予補辦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的適用限制期間;警察官與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的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規定也刪除。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希望藉此條文修正,強化警察任用條件。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