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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案 王金平陳述書全文

中央社/ 2013.09.11 00:00
(中央社台北11日電)立法院長王金平今早為被控涉司法關說案,到國民黨考紀會遞交署名「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的陳述書。以下是陳述書全文。

陳述書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及主席認為金平涉及司法關說一事,金平特說明如下:

一、有鑒於檢察機關濫權上訴,以致案件拖延,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毀滅難以挽回。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立法院於審查今(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僅是按此決議之提醒,並非所謂的司法關說。

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法院檢察署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傳喚本人說明的情形下,趁本人出國期間,片面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的電話通話係屬關說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檢察總長既對立法院無調查權,又無行政監督權,何能認定金平打電話是行政不法?更何況金平僅是依立法院之決議來提醒,並無不法可言,足見特偵組檢察官並未遵守上開法律規定的分際,實屬濫權。

三、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也規定,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的資料,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國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資料,顯然違法又違憲,對我國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被採認,特偵組知法犯法,有強入人罪之嫌,因此輿論迭有批評形同政治偵搜,對身為執政黨本黨的名譽更是一大傷害。

四、對於檢察總長所率特偵組違法亂紀在先,踐踏法制,無權又越權的片面認定關說,造成各界誤解,金平深表遺憾。金平從政以來,在國會之所作所為向來可受公評。身為本黨的從政黨員,不論黨遇到多大的挑戰和險阻,金平始終與黨同舟共濟,不管本黨執政或在野時,無時不為本黨著想,使黨的政策得以推動,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斷無損害黨之聲譽。

綜上,金平並無關說,也無違反黨之紀律,並未觸犯黨章,亦無「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所規定的違紀行為,尚請明鑒。

陳述人

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

王 金 平

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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