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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學校合作 增交流對等規定

中央社/ 2013.09.08 00:00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8日電)教育部今天說,兩岸學校合作頻繁,修改規定以簡化程序,但要求學校以全銜簽署且不得刪「國立」二字,並堅守交流對等立場。

教育部日前修正發布「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針對兩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的時程、繳交資料等進行規範。

教育部表示,兩岸學校結盟或合作頻繁,近10年,國內各級學校經同意與大陸學校簽署的書面約定已超過6000件,因應申報案件漸增,因此修正相關辦法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為簡化兩岸學校合作的行政時程,教育部指出,學校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時間,由2個月前修正為1個月前,且學校需以表列方式,簡略述明大陸學校的辦學特色、課程、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學制情形。

教育部也表示,學校應以全銜簽署書面合約,且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同時應堅守交流對等立場,雙方簽署後需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教育部備查;為保障各校權益,要點中也新增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技術合作授權,明確劃分研究成果應歸屬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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