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公司人員之不起訴及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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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本公司董事林蔚東、財會總處總處長彭文傑、財會總處副處長陳淑麗及本公司子公司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蕭綮鞍。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偵字第17022號、102年偵字14779號2.事實發生日:102/09/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北地檢署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案,對本公司人員林蔚東、彭文傑以及蕭綮鞍諭知不起訴,並對本公司人員陳淑麗諭知起訴。4.處理過程:起訴部分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式,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