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百:代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9/052.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就香港國際商會於2009年8月24日,命中控公司給付積欠借款本金美金55,176,170元及年息5%利息之仲裁判斷,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香港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太控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控公司之子公司重慶大都會廣場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大都會公司)、重慶太平洋商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太管公司)及百發(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於2013年9月4日及9月5日,收到法院發出之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所附之執行裁定書。依法院發出之執行協助通知書,重慶大都會公司、重慶太管公司(於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間),及百發(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間),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就中控公司所持有之該等公司股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設定其他權利;此外,該等公司並協助太控公司,就中控公司於該等應得之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於給付名義範圍內,劃撥至法院帳戶。6.因應措施:一、原仲裁結果之應付款項已提列於中控公司財報,故本次裁決書並不會影響中控公司之損益結果與公司股權淨值。二、太控公司於2012年間,曾就該仲裁判斷,向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申請執行,經中控公司向法院提出異議後,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於2013年2月將該執行案件撤銷。太控公司本次係就同一仲裁判斷,於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級法院再行申請執行。三、章民強一人同時代表中控公司及太控公司簽訂借貸合約,借貸合約之準據法選定為與章家無關之美國紐約州法,並約定年息10%,然中控公司實際上從未收到該筆借款之現金,交易實質上是否合法存在,仍有重大疑問。四、原仲裁判斷存有多項瑕疵,中控公司將與律師研商,於後續相關程式中,繼續爭取公司應有之合法權益。五、公司將與律師研商後辦理相關救濟及因應措施,並與太控公司進行協商,以確保公司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