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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當檢察官遇上臉書

立報/本報訊 2013.09.05 00:00
臉書,是台灣最盛行的社群媒體。臉書威力之大,猶如每個人都拿著一支麥克風,從心情到品評,都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公告「好友」。

但臉書的「言論自由」有無規範?這一點,其實憂心者不少,只不過一談到規範,目前只能訴諸發文者自律,再不然就是受辱、受委屈的一方揚言興訟止謗。

臉書自律,按理說人人皆應如此,但若要嚴格要求,恐怕若干特殊身份的人們更應自覺自惕。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黃朝貴或許就是最好的例子。因為他透過臉書,惹來兩件風波,而「聲名大噪」。

其一,因為搭高鐵上台北,黃朝貴目睹移工齊聚車站,而發出「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佔」的臉書。

雖然事後黃朝貴解釋,動機純良,只是發表乘客心聲,提醒外勞齊聚影響乘客通行云云,但仍被人批評黃朝貴用「攻佔」語言充滿歧視暗示性。

無論如何,發文者對穆斯林移工在齋戒月齊聚的脈絡顯然不清楚;甚至,更不知「攻佔」語言,就算內心真無歧視之意,但在國際間,若有公眾人物用了這類字眼描述少數族裔的聚集,除了道歉下台,別無其他選擇。

用字嚴謹,依據背景、原因與事實而仔細推敲,難道不是司法人員應有的基本素養?

其二,則是黃朝貴剛引發的「烏龍風波」。因為「質疑」某雜誌的民調「客觀性」,結果引來當事人的抗議與要求澄清。不久,黃朝貴再度於臉書上發表:因為「不瞭解作業程序,導致不當質疑」的道歉聲明。

這是什麼景況?一個堂堂檢察官,先是在臉書上「質疑」,之後又因「查證」確認「因個人不瞭解狀況」而「道歉」,這究竟是個人疏失?還是對司法威信的輕踐?為何理應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司法人員,在發言上變得和名嘴的影射手法無異?

當立委放棄在立院問政,猛跑攝影棚;當檢察官也熱中在臉書上以個人身分抒發「感想」、「質疑」,國政焉能不亂?

也難怪,有人戲稱,台灣凡是有「院」字的,例如法院、立法院,經常是民怨的集中地。

擁有社群媒體,是傳播工具的解放,但在輕鬆上手的背後,勿忘自己所背負的公共責任與形象。公眾人物,使用社群媒體,宜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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