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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提供佐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認定申請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9.04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屏東縣境內非都市計畫範圍的土地,如編定前的使用用途因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始會發生違規使用是否得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認定問題;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民眾可提供佐證資料,向縣政府申請並認定確為編定前已作該項使用後,准予維持從來之使用。上開認定的標準,需於初次編定公告前至申請認定時均維持該項用途,依內政部函釋,並需提供「(一)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航照圖或基本圖」、「(二)編定公告前,其地目足以顯示作該項使用之地籍謄本」、「(三)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四)其他足堪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相關文件」等之一做為佐證資料,向屏東縣政府申請並認定確為編定前已作該項使用後,始准予維持從來之使用。

 屏東縣境內非都市計畫範圍的土地於民國64年10月6日初次編定公告,如編定前的使用用途因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致編定時無法依使用現況辦理編定,違反編定後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相對應的處分時,始會發生違規使用是否得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從來之使用」認定問題。民國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依據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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