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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趴百男中鏢 愛滋師重判13年

自由時報/ 2013.09.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邱紹雯/台北報導〕北市馮姓國小男老師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竟不斷在網路上「約砲」和舉辦雜交趴,還毒誘男同志性交,被害人出庭怒控他有復仇心態。台北地院昨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重判他13年。

合議庭認定,馮姓男老師共和11名男同志發生不戴套性行為,當初檢方檢驗與馮有關的上百人,確認大部分男同志都中鏢。

潛在黑數驚人

數學補教老師許可表示,馮將病毒傳染給11人,假設這11人每人又傳染給2人,預計只要再傳7次,感染人數就會破千!

檢方指控,馮男前年2月11日得知罹患愛滋病,卻進行「復仇趴」,同年7月起到去年11月,在網路聊天室釣同志,還刊登「BB」(不戴套性交)、「煙HI」(用安非他命助興)、「ES」(用搖頭丸助興)、「內射」(在體內射精)等訊息,提供安非他命、搖頭丸毒誘11名男子與他性交,甚至搞過5P。

警方逮人時,他還拉扯警員,堅稱沒故意傳染病毒,也沒賣毒誘同志,檢方起訴後,他改口承認轉讓毒品。

北院審理時,有男同志出庭指控馮有復仇心態,也有數名男同志承認是愛滋帶原者,馮則強調病情早就控制,不會傳染。

合議庭認定,他與11名男同志前後13次發生不戴套的性行為,法官雖認為他傳染愛滋毒,但鑑於不少被害人早就是帶原者,認定他屬於「未遂」犯,每案各判2年8月;他14度轉讓毒品,法官各判6月到7月不等,判決應執行13年,可上訴。

馮男正接受觀察勒戒,昨未出庭聽判,委任律師說,愛滋屬第三級傳染病,傳染愛滋的罪責,竟比傳染第一級傳染病還重,強調會上訴到底,不排除聲請釋憲,並認為重判無法達到殺雞儆猴效果。

「免疫條例 」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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