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另2名校長雖收取清潔費且未依法入庫,但把經費用來整修校園、支付育樂營活動講師費等,雖有行政責任,但不構成「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官判無罪。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員林國小前校長張瑞如從民國97年開始,向營養午餐業者收取每天每名學生新台幣1元的清潔費,後來接任校長的李祖安、林明和也蕭規曹隨,一樣向業者收取清潔費,且費用未繳入公庫。
地院法官認為,3人收取費用後雖然沒有依法入庫,但張瑞如、林明和所收取的款項都被用來整修校園、購買電腦及支付樂樂棒球育樂營等,且當時教育部並未明文禁止,直到98年10月才禁止以任何名義收費,認定2人無罪。
至於李祖安部分,在他擔任校長期間,校內有1名余姓女代課體育老師在教小朋友打棒球時,疏忽導致1名學生揮棒誤傷另名學生,余姓女老師需負擔國賠費用18萬元,李祖安得知此事挪用清潔費代償,判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遞奪公權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