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遭性侵退役女軍官應提告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表示,自稱「蘭姐」的退役女軍官自述20年前在金門遭某營長於營內性侵,因國防部並無「蘭姐」遭妨害性自主案相關卷證資料,籲請被害人儘速向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提起告訴。
另外,勵馨基金會今天舉行記者會,公布軍中性侵網路問卷調查,近40%民眾曾聽過軍中服役或任職親友曾遭性侵,更有2%本身曾遭性侵,加害者和被害者以長官下屬關係最多,高達72%,老鳥和菜鳥比率也近55%,但僅有40%會向軍中申訴或求助,而求助或申訴者中,更有65%未獲得正義伸張。
國防部指出,國軍自民國98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總計發生161件營內、外性侵害案件(98年57件、99年48件、100年56件),加害人皆為男性;其中營內發生共計17件,被害人有11人為男性軍職人員,6人為女性軍職人員,其餘被害人均為營外非軍人身分。
國防部說,在這161件性侵害案件中,所犯罪名以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合意性交罪」占大多數,僅少部分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有關外界推論國軍性侵案應乘上黑數10倍一事,國防部表示,這樣的推論並不客觀、欠缺依據,且不符事實。
國防部表示,為推動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工作,編成9個專案小組,明定國軍人員行為規範,同時透過性別平等座談等管道反覆教育所屬,深化官兵性騷擾防治觀念,以防範性騷擾案件肇生。
國防部強調,為強化「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國防部於101年5月8日第4度修頒性騷擾處理規定,若遇疑似性騷擾案件,當事人可向單位主官(管)或各申訴管道提起申訴,由肇案單位聘請民間專業人士成立委員會審議,並依法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
國防部說,凡經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予以申誡至記大過懲罰;義務役士官、兵予以悔過、禁閉10日至30日,並調整單位或職務。「不成立」者亦檢討相關違失責任,其懲度授權「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提供建議,參酌過犯動機、目的等各項因素,確定懲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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