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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李宗瑞涉性侵偷拍案大事記

中央社/ 2013.09.0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日電)台北地院審結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34名女子案,今天依乘機性交罪判處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處3年10月徒刑。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0年7月間,李宗瑞被一對姊妹控告性侵,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訊後聲押,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罪證不足,裁定李宗瑞無保釋放。

--民國101年8月1日,另有被害人控告李宗瑞涉嫌偷拍性愛光碟,檢方傳拘不到李宗瑞後,發布通緝。

--民國101年8月8日,壹週刊報導「檢警通緝富少,迷姦偷拍60人」,指出李宗瑞涉嫌性侵藝人、模特兒等人,李宗瑞行蹤不明。

--民國101年8月、9月間,2家平面媒體因刊登李宗瑞性愛照片,北檢陸續傳喚記者、報社主管等人到案。

--民國101年8月17日,專案小組查出李宗瑞女友賴慕禎(Joyce)是販毒案通緝犯,在台南逮捕歸案。

--民國101年8月18日,李宗瑞前女友、藝人吳亞馨原本要舉行記者會出面說明,但因壓力過大情緒不穩,記者會前臨時喊卡。

--民國101年8月23日,北檢傳喚藝人王陽明、祝釩剛等人到案說明,李宗瑞歷經逃亡23天後,當晚向北檢投案,李宗瑞友人陳美蘭以新台幣12萬元交保。

--民國101年8月24日,北檢認定李宗瑞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及妨害祕密等重罪,有逃亡事實、串證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民國101年11月6日,北檢偵結李宗瑞涉偷拍性侵案,依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求刑30年。

--民國102年9月3日,台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李宗瑞18年6月徒刑。至於妨害秘密罪部分則判處3年10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罰金;判李宗瑞應賠償12名被害人共142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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