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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姦案一審 李宗瑞判18年半

中央社/ 2013.09.0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日電)台北地院審結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34名女子案,今依數罪各判他18年6月及3年10月,判賠12名被害人新台幣1425萬元。

依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法官認定李宗瑞偷拍15人、性侵9人。強制性交合併執行18年6月,要賠償12名被害人一共新台幣1425萬元;另妨害秘密罪部分,得易科罰金,因此兩項罪名刑期,不得合併計算。

全案檢方求處30年有期徒刑,12名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7500萬元,台北地院今天提訊在押的李宗瑞到庭,上午11時宣判。

李宗瑞被控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痛斥他毫無悔意,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

由於被害人包括知名藝人、女模、通告藝人,引發軒然大波,其中12名被害人各自求償200萬元到1200萬元。

李宗瑞到案後,辯稱和被害女子上床是雙方你情我願,他沒有下藥或性侵,也不明白影片為何會外流,他願意向被害人道歉。針對偷拍部分,他願賠償34名女子每人各20萬元,合計680萬元以換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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