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4日晚間,32歲林男撿到一支沒有任何包裝配件的黑色手機,隔天,他在路上遇見沈姓好友(31歲),並告知此事。沈男得知後,花5000元買下手機,再將手機送給女性友人的女兒,當生日禮物。
年僅14歲的少女收到禮物後高興不已,將SIM卡插入手機撥打,因手機主人已報案,檢警進而查出手機由少女持有。少女喊冤說手機是沈男贈送的生日禮物,沈男再供出林男涉案,少女因不知情而未受刑事追訴。
被害人於偵查庭說,當初提告只是希望找回手機,並不想追究到底;檢方因查無2人涉竊盜證據,遂依侵占與贓物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