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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補助案╱一審判16年 吳俊立更三審改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3.09.0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張存薇/台東報導〕纏訟十餘年,台東現任、卸任縣議員集體涉嫌小型工程及社團補助款弊案,花蓮高分院更三審昨天宣判,一審被判十六年的前台東縣長吳俊立(見圖,資料照)大逆轉獲判無罪,其餘撤銷原判,改判三年至九年不等徒刑、褫奪公權二到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仍可上訴

八十九年間,調查局東部機動組據報,有議員收受小型工程回扣及詐領社團補助款圖利自己或廠商,經時任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楊大智指揮偵辦,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時任台東縣議會議長的吳俊立等四十一名現任及卸任議員,及廿名現、卸任台東市代。

案經一、二審宣判,吳俊立等人均被判處七年六月以上重刑;九十八年九月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宣判,所有涉案人如期宣判,僅吳俊立因重提新事證取消,重開辯論庭,事後爆發花蓮高分院承審法官林德盛曾抵東與吳私會,外界譁然、撻伐,林德盛也遭撤換;九十九年六月,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宣判,吳俊立等卅九人仍維持有罪判決。

更三審判決主文指出,王清堅、陳.藍姆洛、蔡義勇、鄭安定、黃秋、李振源、張清忠等現任議員及其他廿名涉案人,連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分別判處三至九年不等徒刑、褫奪公權二至五年,不法所得追繳沒收;至於吳俊立及另兩名涉案人,法官認為,經審理吳等三人領取補助款,均依補助目的使用,並未施用詐術,或僅單一有瑕疵的指述,且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吳等涉貪,撤銷原判諭知無罪。

吳俊立另因九十四年台東縣長選舉賄選案判刑兩年定讞,去年十一月廿八日發監台東監獄服刑至今,無法得知其對判決結果的說法。吳妻鄺麗貞則說:「老天有眼,還我們公道,也謝謝大家關心。」

吳俊立因賄選案服刑中

多名現任議員則表示會上訴。他們說,纏訟十多年讓人煩不勝煩,爭取到的經費都用於公務,根本不知道得標廠商是誰,怎麼可能收取回扣?一定會捍衛自己的清白。

其中一名議員表示,兩任議員任期共八年,「如果真的要拿錢,怎麼可能只有一、兩件工程有問題?」但是法官卻聽不進去,只能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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