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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虹:代子公司昶虹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告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0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9/0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Chung Hong Electronics Poland Sp.z o.o(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414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744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44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提高公司資金之有效利用與合理調度,擬將閒置資金貸與CHUNG HONG ELECTRONICS POLAND SP.Z.O.O.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5305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93895.計息方式:貸借利息系按美元利率1.66710%計算6.還款之:(1)條件:合約到期償還(2)日期:一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44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3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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