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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大審與兩岸司法同步現象

美麗島電子報/林濁水 2013.09.02 00:00
薄熙來案五天審理後,儘管<聯合報>以<從薄案看「中國夢」有多遙遠>做標題,以社論批評:「薄案審理,演出了一個『照搬西方那一套』的法庭,卻只是買櫝還珠、東施效顰而已。」但外界,包括<聯合報>在內,都仍然給中共不少肯定。聯合報社論說:「在司法程序正義的形式表現上,有相當可觀的進步。大體上,若不問本案全貌業經政治剪裁,單就庭訊攻防而言,卻可見審方節度分明,控方論辯得體,被告也把能說的都說了。」<中國時報>更說:「薄案創下了大陸司法運作的『四最」記錄,即審理訊息最透明、庭審程序最公開、部級高官證人最多、開審時間最長。與33年前公審四人幫相比,這場審判顯然更為精緻,更注重程序的細節,無論起訴罪名、庭審狀態,都更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甚至長期以來嚴批北京的阮銘教授也寫了文章說:「『審薄』有值得肯定之處。」至於長期以來關注兩岸司法人權的哈佛孔傑榮教授都說:「中國已逐步引進了『對抗制」訴訟模式。單憑這一點,新華社誇薄案是『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的確能自圓其說。」 這些的評論全都拿1980的「四人幫大審」來和薄案大審比較。他們這樣做是當然的。 今年3月14日,中國總理溫家寶在北京人民大會堂 一字一頓地針對薄案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已對文革作出決議,歷史告訴我們,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實踐,都要認真吸取歷史經驗教訓,並經受住歷史和實踐的考驗。」這段話已經清楚地確定了薄案不只是屬於政治案件,而且是和陳希同、陳良宇兩案完全不同的政治案件。不同,並不只因為薄熙來的太子黨背景顯赫,也不只是他黨和軍方的人脈不同於兩陳,或他主政重慶所累積的政治能量,遠不是兩陳比得上的;而是,他是四人幫案一樣涉及到中共政權的根本的政治路線之爭的超級大案。 中共1980年公開審四人幫大案,適用的罪名是反革命—「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雖然株連之廣還不如文革時習仲勛「反黨反革命集團」等案,但四人幫大案完全扭轉了中國整個歷史的發展,所以毫無問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第一大政治大案。 非常湊巧,同樣在1980年台灣也公開審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幾十年來最大的政治案件,美麗島「台獨叛亂案」。 兩岸同步現象,不止於這樣而已,此後「政治審判」的發展很神奇的竟是一再的亦步亦趨。 中共的「反革命罪」,在台灣國民政府相當的罪名就是「叛亂罪」。1990年代後中共覺得反革命的說法不合時宜了,1993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了過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而國民政府則在1987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分裂國土,專門來對付台獨。 阮銘說:「『審薄』是法律審判,不是政治審判,不是審四人幫再版。」就薄案個案表面看來的確如此,起訴的罪名是「受賄、貪污、濫用職權」。而當年審四人幫,是以反革命罪名審政治、審路線。 但事實應該是這樣:一方面中共迄今仍然有因被「審政治」而判刑的政治犯,但對付的都是人權、異議份子,如劉曉波2009年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判刑11年;另一方面,當上政治局委員的政治人物,大家都認為因政治因素被關,判的罪卻是「去政治化」的貪污罪,這當然包括薄熙來。 至於台灣,縱使1987解嚴,但一直到1992年5月刑法100條廢除前,國民政府仍然以判亂罪名關了許曹德等異議份子或海外回台黑名單人士政治犯,但這些人都不是公職身分的政治檯面人士,這真是和中共在四人幫大案後的做法大體上是同樣一個做法。台灣1992後,不再以叛亂罪偵辦人權人士和政治異己,然而,這並不表示台灣國民政府對政治異已不再進行「審政治」,而是採取中共1995年辦陳希同一樣的作法,司法審判為名,政治審判其實,台灣用來關「政治犯」的罪名大抵是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丶貪污、賄選等。 2008年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後, 2008由模仿陳希同模式辦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開始到今年「教授研究費案」,幾乎通案性地採取「辦綠不辦藍」方式辦「貪污」。這是所謂針對「共業」的選擇性辦案,到後來如辦吳乃仁台糖賣地案,和前高雄環保局長蕭裕振賄選兩個個案,法、檢甘脆乾脆虛構罪行枉法判決定讞。吳案法、檢虛構「土地高價低賣」的理由入吳於罪;蕭案則是檢察官在採取其他被告說蕭透過電話指示賄選後興奮地賣力查電話通聯記錄,但發現沒有這通電話之後,仍然依不實的證詞起訴判刑。兩案中被辦的人政治份量雖遠遠不及中共的薄和兩陳,但兩案中法檢的倒退程度實在都是特別費、研究費的「 辦綠不辦藍」或中共的選擇性政治審判離譜百倍,已達到只有政治目的無法律的程度了。 藍色法、檢這樣辦案目的有二:一、達到直接鎭壓的效果;二、把司法當抹黑綠營信譽的工具,並藉以平衡馬英九失政造成的朝野聲望。這做法,表示他們完全沒從威權專制舊夢中醒來。然而,這樣做代價其實重到他們難以想像,就後一個目的來說,造成了完全適得其反的效果。 這幾年來法官的公信力直直落,其中一個原因當然是法官價值觀僵化老舊判案結果令社會嘩然,出現所謂恐龍法官的現象;另一個理由就正是法、檢辦案分藍綠,令社會強烈不平。 「群我關係促進會」調查台灣社會的信任度發現社會對法官的信任度2001年仍以42%高於不信任度33%,民進黨執政四年後信任上升到50%,不料馬上台馬上掉到39%今年剩33%!值得注意的是中立人士相信司法能維護公平正義的今年竟只剩17%,甚至泛藍人士則也從馬剛上台的53%掉到如今32%。馬執後司法不可信已成了不分藍綠的社會共識!社會對法官10多年來一路下滑,只剩下32.0%,信任度竟比警察律師都低了一大截,真是天下奇觀。 調查還發現,對司法不信任的民眾是不分藍綠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008馬總統上台後,藍民眾對法官信心從2006的38.7%上升到53.3%,但現在藍民眾信心己跌到剩32.9%了,而中立民眾的信心更崩潰到只有17.1%。 犧牲了法官救得了總統嗎?從調查結果來看,一點也沒有。總統的信任度仍然直直落到只剩33.6%。為了愛馬,「辦綠不辦藍」,結果是愛馬反害馬還陪葬 了司法自己。 總體來講,兩岸司法無論是制度或實務,對人權的保障上,大陸距離台灣就如<聯合報>說的還有非常遙遠的差距,但幾十年來,一進,一退,進的小,退的大,真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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