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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上吊凶宅 判房仲還錢

中央社/ 2013.09.0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2日電)台中市潭子區一名劉姓女子買屋時,因房仲業者未明確告知該屋曾有人上吊,劉女在雙方簽約後才得知,台中地院判簽約金該退。

台中地院判決書今天指出,劉姓女子透過廖姓房仲業者買屋,看屋過程中曾詢問廖男該屋是否有非自然事故,但廖男僅稱,16年前曾有人因憂鬱症燒炭自殺,惟是送醫後才身亡,卻隱暪9年前屋主曾上吊自殺之事。

劉女與賣方簽約時,買屋契約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本建築改良物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選項雖勾選「是」,劉女以為是房仲所稱16年前燒炭一事,因此劉女付了簽約金新台幣150萬元及仲介費9萬7000元。

判決書指出,劉女向同事提起購屋之事,並詢問街坊鄰居後,才知道該屋曾有屋主上吊自殺,是大家認定的「凶宅」,因此要求退訂解約。

法官審理後認為,房仲業者雖然沒有蓄意隱瞞曾發生自殺事件之影響交易價格重大事實,但原告在簽約前曾詢問是否為「凶宅」,必然會影響原告購屋意願,因此判賣方及房仲業者應退還簽約金及仲介費,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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