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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命中有女兒 生兒不養判賠扶養費

自由時報/ 2013.09.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為什麼一定要老婆生女兒?

不要兒子 夫妻離婚

苗栗縣何姓男子深信命中會有女兒,但兩段婚姻生4個孩子卻都是兒子,第2段婚姻阮姓前妻生兒還沒滿月,何男就要送人收養,阮女不肯,因而離婚。阮女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法官裁定何男應付阮女53萬3000元,並須按月給付扶養費7500元到兒子成年為止。

判付扶養費 到兒成年

阮女告訴法官,她與何男民國89年結婚,何男深信自己命中有女兒,未料生下的又是兒子,小孩未滿月就要送人收養,她堅決反對,兩人因此分居,她獨自攜子生活,何男每月只付3500元生活費。

阮女說,何男曾有一段婚姻生了3個兒子,何男的第一任妻子曾告訴她何男對孩子不負責任。94年她與何男離婚,約定兒子監護權歸她,離婚後何男未曾探視兒子,也不給扶養費。

阮女說,她每月收入僅1萬8000元,但房租就要5000元,被列為中低收入戶,每月獲補助1900元,兒子讀小五,課業無法跟上,必須參加課後輔導班,卻因經濟負擔沉重而被迫停止, 何男經濟狀況優渥卻置之不理。

阮女認為何男應分擔扶養兒子的義務,向法院請求何男必須付她從94年11月至101年8月共82個月的扶養費,而且從101年9月起到110年6月兒子成年為止,還要按月給付扶養費。

何男告訴法官,他沒有工作,沒有錢負擔扶養費,並說當初結婚時就有跟阮女說,如果是生兒子就不要 ,阮女離婚時也說她只要小孩就好。

法官調查,何男雖辯稱沒錢,名下卻有房屋1棟、土地2筆、汽車1輛,銀行帳戶從94年至今,每月都有數萬元不等的款項進出,並非沒有經濟能力,最後裁定何男應付阮女共53萬3000元,並須按月給付扶養費7500元到兒子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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