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張伊犁在民國89年間,眼見玻璃基板產業前景看好,因此設立鉅晶科技公司。他明知沒有製造技術或足夠資金,卻利用廢棄廠房舉行開工動土典禮,製造開工假象,還找來政商名流加持背書,結果公司隨即在90年宣告倒閉。
除外,張伊犁還推銷鉅晶未上市股票,非法吸金達4億元,受害者超過千人。張伊犁案發後潛逃到中國大陸,還擔任過台商協會會長,滯留超過10年,今年5月遭逮捕押解返台。
合議庭斥責,張伊犁惡行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危害金融市場秩序,且犯後逃亡,審理期間起初還矢口否認犯行,未清楚交代金錢流向,更別說是賠償被害人。法官審酌檢方求刑3年6月過輕,依違反證交法重判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