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說明大台北地區不動產處分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30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子公司新光人壽董事會於8月27日決議出售大台北地區不動產,除為活化資產以取得更佳之經常性收益外;並參考金檢發現區域過度集中問題,為改善不動產投資區域集中度之風險,公司決定作出處分決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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