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44歲的葉驚攏本名是「葉長春」,改名後用台語讀起來就像是「會怕撞」,檢方前年6月公告不起訴時,他已經改名。由於葉男已搬到南部,記者無法確認葉男改名原因與時間點,是否與此車禍有關。
前年1月17日凌晨5時許,送牛奶的葉驚攏騎車行經三重區光復路1段,撞倒正穿越馬路的陳男,導致陳左股骨等部位骨折,12天後陳男死亡。
陳男雖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業務過失致死屬公訴罪,檢方仍予以偵辦,但認定陳死因與葉無關,處分不起訴。
不過,葉男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導致陳男家屬無法向保險公司申領理賠,家屬轉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與死亡補償金,合計165萬餘元。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給付後,再向葉求償,因葉男未出庭,也沒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新北地院法官因而判他需賠償16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