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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出借 須繳綜所稅

台灣好新聞/ 2013.08.29 00:00

好心將房屋無償出借他人,小心若遭他人拿來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場所,恐怕自己在好心之餘還要面臨繳稅的窘境。國稅局表示,即使無償出借房屋供他人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98年度提供其所有坐落臺中市的房屋供A公司營業使用,經中區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33,35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14,341元,核定租賃所得19,009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經該局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將房屋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使無償,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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