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地政司指出,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徵收土地機關必須公聽會階段便完成興辦事業公益與必要的評估報告,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即便已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但是若有爭議,仍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其事業計畫舉行聽證,倘若土地徵審小組認為仍有必要時,再由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至於,何謂「有爭議」的認定,也就是說徵收範圍內所有權人持有異議,即適用此規定。
政府機關代表須參與徵審小組
另為了解興辦事業確實內容及概況,徵審小組成員目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已逾二分之一,因此,仍須有政府機關代表參與,提供法律見解及相關部會意見,不能完全剔除於外。
為使土地徵收案件審議更加周全及嚴謹,對於都市計畫擬以區段徵收開發案件以及特定興辦事業計畫、三十公頃以上得大面積徵收案,將參考現行都委會與區委會審議模式,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公益性及必要性。
專案小組將研擬處理意見再行提會審議,並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勘察、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或由權責機關依法舉行聽證,強化民眾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