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費時程:自2010年底開幕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
2.退費憑據:統一發票、收據、刷卡證明。
3.另以消費者退費金額之25%回饋消費者,並以禮券給付。
4.又為保障已食下肚,但無任何消費憑據之消費者,日後重新營業,以連續10日打75折之折扣方式回饋所有消費者。
5.8月27日起為期1個月時間於各分店登記退費,10月1日公告通知退費。
對此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致表遺憾,業者如此不重視該公司在消費者心中的價值,臺北市政府無法接受如此方案,惟仍敦促業者重新思考,提出符合消保法第51條所規定之賠償方案,以示誠意。未來不排除依消費者要求,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進行消費者團體訴訟,捍衛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