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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賣屋課稅依實際獲利申報

中央社/ 2013.08.24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4日電)賣屋者申報所得時,遭國稅局依實際交易盈虧課稅。房仲表示,房屋買賣本應依實際交易報稅,但卻可以扣除相關費用,並拆算土地和房屋價值再申報。

報載實價登錄上路後,「實價課稅」也跟著同步,現在用房屋評定現值乘所得率方式申報賣屋所得,常會被國稅局打回票,要求改用實際獲利所得申報。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房屋買賣本應依實際交易所得來申報,特別是近年「實價登錄」上路後,國稅局經常宣導納稅人賣屋時,應依實際交易所得來申報。

曾敬德指出,除了賣屋人應以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外,古早以前取得的房屋,賣屋人無法取得當年的交易資料證明文件時,國稅局才會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他說,賣屋人可以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來申報所得稅;同時賣屋獲利所得還可以拆算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比例,來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曾敬德強調,以買賣都會區的老公寓為例,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出來的繳稅額度,比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出來的稅額增加有限。

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發布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這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出售成屋或預售屋,交易所得均應依這項規定計算。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來核定。另外,申報時,可按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數的比例,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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