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西在華爾街日報發表評論時提到,在大陸新版刑事訴訟法中,「自白書」、「認罪書」只有參考價值,沒有刑事證據效力。
他說,大陸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政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國家刑事司法偵查權,其取證的資料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陳有西指出,在實務上,許多案件都採用檢方重新製作的筆錄和自書認罪材料,代替中共各級紀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來案中,並沒有這樣做。
他推測,薄熙來在中紀委調查階段產生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為交易條件,才進行自書認罪。當發現自己的案子確定要移送司法審判,薄熙來面對檢方,就再也不願自書認罪。
陳有西認為,薄熙來畢竟當過高官,法律界友人很多,知道「自白書」與檢方取證的效力差異。當檢方無法在偵查階段取得他的認罪,但為了指控,只能將中紀委的「自白書」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
他直言,薄熙來不論有多大的罪行,這種證據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為取證方式違法,證據無效。全案要依賴其他的客觀證據,而不是靠薄熙來自證其罪的自白書作為證據。
陳有西表示,薄案凸顯出一個很重要的普遍性問題,就是中共各級紀委的違法偵查問題。沒有國家司法權力,卻長期、實質、普遍地進行關押偵查,今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