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主要判決認為,威寶電信申請的商標,和11年前已獲准商標註冊的「威寶SUPER WALCO及圖」等電信、電器用品廠商,商標都有中文「威寶」字樣,應屬高度近似商標,而且都指定使用於郵購、電視、網路購物等通路上,或提供相同或類似的綜合性商品、電器用品零售,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來自同一關係企業,因此認定其間有高度類似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主要判決認為,威寶電信申請的商標,和11年前已獲准商標註冊的「威寶SUPER WALCO及圖」等電信、電器用品廠商,商標都有中文「威寶」字樣,應屬高度近似商標,而且都指定使用於郵購、電視、網路購物等通路上,或提供相同或類似的綜合性商品、電器用品零售,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來自同一關係企業,因此認定其間有高度類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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