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基隆市鄭姓男子與張姓女友分手後,於民國100年7月28日開車至台中,想挽回張女的感情,不料,卻與張女在車內爆發口角後,以水果刀刺傷對方,再開車回基隆,一路都沒將張女送醫,最後載著張女屍體向基隆市警察局投案。
法院一審根據鄭男在案發當天所寫的筆記發現,被告寫下「我要做一件大家不容許的事,我要帶她走」、「我的直覺就是只要她在我身邊,我做什麼都願意,只要不是傷天害理都行,但是這能發生嗎?只怕是不能,所以我只能採取激烈的手段了」等內容,認定被告預謀殺人;法院一、二審均判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一審審酌鄭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多次於書信及歷審表達悔意,被害人家屬也希望鄭男真正改過向善,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更二審認為,鄭男除數次寫信給被害人家屬表示悔過,鄭男父親也以新台幣5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450萬元等,仍判處鄭男15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