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的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重要修正內容包括,在總舉借空間維持不變下,總債限計算基礎由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並合理調整各級政府存量債限架構。
調整後,「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的比率,分別為中央40.6%、直轄市7.65%、縣(市)1.63%及鄉(鎮、市)0.12%;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核定。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公共債務法修正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的比率,每年都由財政部公告,非固定的比率。
國庫署22日首度參考各行政區的人口、面積、土地、經濟工商數據、自籌財源程度等完成設算,公布了103年度各直轄市「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的比率上限,分別為台北市2.61%、高雄市1.94%、新北市0.95%、台中市0.83%、台南市0.67及桃園縣0.65%。
經計算後的103年6都舉債上限金額,分別為台北市新台幣3665.62億元、高雄市2724.64億元、新北市1334.23億元、台中市1165.70億元、台南市940.98億元,桃園縣912.89億元。其餘非直轄縣市的103年舉債上限總額為2289.62億元。10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