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坤玠因職務需要到大陸任職,但被控於民國99年2月間遭對岸吸收,返台後與昔日同窗、於軍中任職的曹姓少校接觸,向曹姓少校蒐集有關台灣的飛彈技術規範資料等軍事機密。
曹姓少校與賴坤玠接觸後,發覺有異,向上級回報。檢調人員經長期監控,100年5月底在賴坤玠交付曹姓少校美元及新台幣現鈔時,當場將他逮捕。
賴坤玠歷次審決都被判決有罪,高院更三審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行求賄賂罪判處賴坤玠1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扣案的美金百元現鈔、新台幣千元現鈔均沒收。
更三審合議庭審酌他坦承犯行、具悔意,又他先前已遭羈押約11個月,以刑期扣除後僅須再服刑約半年,警惕意義不大,因此給予他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以示警惕,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