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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量刑關鍵:情節有多嚴重

中央商情網/ 2013.08.21 00:00
(中央社台北2013年8月21日電)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將開庭審理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案,薄熙來被控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會不會被判死刑,要看情節是否特別嚴重。

薄熙來案開審前,數位中國大陸學者即根據起訴書分析,他有可能被判死緩或長期監禁。

根據濟南市人民檢察院7月25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訴,薄熙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汙公款,數額巨大。

起訴書還說,薄熙來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

按照大陸刑法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83條是有關貪汙罪的量刑,分4種情況。

首先,貪汙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其次,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第三,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酌情行政處分。

至於濫用職權,大陸刑法第397條規定,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檢方指控薄熙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數罪合併處罰,量刑應該不輕。

但他會不會被判死刑,關鍵在於是否「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按大陸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另有一可以參考的案例,就是大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2000年因受賄被判死刑的案件。當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成克杰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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