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到台北市一家「足蒸店」蒸腳,隔天發現腳底被燙傷,起了滿滿水泡,恕告足蒸店蕭姓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台北地院認為,張男事前曾告知有糖尿病,腳部熱感應較差,蕭沒控制好溫度才釀禍,判他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業者未控溫 判3月
判決指出,蕭男前年買進一款多功能蒸腳機,同年6月在台北市龍山地下商場開設足蒸店,開幕當天張男上門,表示自己是糖尿病患,末梢神經反應不好,詢問蒸腳機功效後,當場花了幾百元蒸腳。
張男蒸完後,回家發現腳底滑滑的,隔天請家人幫忙檢查,發現腳底居然長滿水泡,更慘的是,2個月後右腳因傷口衍生蜂窩性組織炎,搞到差點截肢。
法院開庭時,蕭男大呼冤枉,強調張男足蒸後30多小時才說被燙傷起水泡,跟足蒸沒關係;張男則說,自己是街頭藝人,被這件事害得沒辦法工作,向蕭男求償數十萬元。
法官認為,這款蒸足機使用手冊裡,註明糖尿病等重症患者不適用,蕭卻維持41度溫度,有可能燙傷張男腳底,法官審酌雙方未達成和解,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至於張男右腳蜂窩性組織炎部分,法院認為時間相隔久遠,無法確定兩者有因果關係,蕭男不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