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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搶播李珍妮 恐觸兒少法

中時電子報/翁毓嵐/台北報導 2013.08.21 00:00
連日出現在新聞頻道的名媛李珍妮女兒生父案,在各家媒體日日找「新梗」的炒作下,幾乎成了「重點報導」,連談話性節目都找來名嘴分析該案。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於18日晚間,主動發函給各家電視台的「新聞自律委員」,建議「即時起停止報導本案任何足以識別(該童)身分之資訊,以免對未成年兒童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也避免觸法」。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祕書長鍾瑞昌表示,李女案的過度報導已有民眾在衛星廣電公會網站上反應,且由於該案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第69條相關規定「不得報導」的範圍,規定明訂:「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認定構成要件包含「親屬姓名或其關係」,而李珍妮案的報導中,相關當事成年人均屬社會知名人士,所以不僅報導該案本身,就連身為母親的李珍妮親自出面說明,都有觸法之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表示,由於該案涉及兒少法,除有違法之虞外,也會對孩童造成二度傷害。這回由業界主動發起新聞自律,效果迅速且顯著。

先前NCC曾就洪仲丘案報導現象表示,過去媒體在遇到重大社會案件時,多常出現過度集中式的報導,但NCC對電視台的報導內容採事後審查,因此經民眾申訴後,NCC近期將邀集專家學者,舉行諮詢委員會,希望能對這樣的現象提出檢討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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