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為了要合理反映保險業的資產品質,以及強化因應未來景氣反轉時健全經營的能力,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呆帳處理辦法」。
依據現行規定,保險業放款扣除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政府機關債權後,第1類放款資產備抵呆帳比率為0.5%,第2類為2%,第3類為10%,第4類為50%,第5類為100%。
除這些規定要達到標準之外,金管會增訂,保險業放款的備抵呆帳金額必須達到1%,以及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合理評估以無擔保價值的合計數,不足部分給予3年分年提足。
金管會預定,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整體保險業所提的備抵呆帳金額約新台幣70億元,若要達成新規定,預計要到76至77億元才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