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142.違規情形:金管會來函針對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行員涉挪用客戶存款一案,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指令解除該行員之職務。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指令解除該行員之職務。4.預計改善措施:華南商業銀行已就相關改善計劃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