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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調解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1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2/08/14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訂於民國102年8月19日上午11時50分於該法院進行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因當事人間尚有調解意願,改訂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試行調解。(2)華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341,09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華泰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14,341,096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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